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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公告:商标初审公告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
领取注册证: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发放注册证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7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第8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第9类: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10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第11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12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第13类: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专利代理,建设工程勘察,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电子认证服务,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商标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知识产权服务,版权代理,市场营销策划,互联网安全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征信业务,房地产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形象策划,财务咨询,咨询策划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广告设计、代理,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