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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造价律师王洪涛谈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9-05-16 15:38:48 信息编号:be87hvn91a125
沈阳工程造价律师王洪涛谈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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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造价律师王洪涛谈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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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则”这个问题,沈阳工程造价律师_王洪涛律师给出了如下解释:
  1、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这样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的。但是,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赖于工程造价行业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设工程定额的性质,一旦明确了定额不是定价或者指导价后,这种变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力的行为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
  2、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的鉴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设工程诉讼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3、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严格追究。不能因为建设工程纠纷的违约责任追究十分困难就放弃追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许多问题(包括质量问题),都是产生于不能严格履行合同。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造价律师_王洪涛律师为您讲解的关于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则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造价律师_王洪涛律师总结的内容对您的案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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