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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的权利
(一)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1.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利的客体是指表演活动,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或演奏作品。
(二)表演者的权利内容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使用
1.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2.一般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著作权法》24条)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2)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权,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权而不署明著作人,构成侵权